殘疾犯人獄中感染愛滋病 家屬索償800多萬 法院認定監管存過錯

撰文:孫聖然2025-02-20 05:30更新:2025-02-20 05:30

吉林一名男子在監獄服刑期間感染愛滋病,其家屬認為監獄存在管理問題,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800多萬元人民幣。法院認為,監獄存在監管過錯並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吉林一名男子在監獄服刑期間感染愛滋病。(圖蟲創意)
吉林一名男子在監獄服刑期間感染愛滋病。(圖蟲創意)

據《紅星新聞》報道,趙某因搶劫、故意殺人(未遂)罪於200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月轉入四平監獄服刑。其早在2001年因墮樓而截癱,需長期在監獄醫院接受治療。醫療記錄顯示,2008年9月10日,趙某首次HIV抗體篩查為陰性;2009年6月18日,因膀胱結石手術前複查仍為陰性;2010年6月30日,治療足部感染時第三次檢測結果仍為陰性。

感染愛滋病關鍵節點出現在2011年5月。趙某因吞食金屬異物被送往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術前篩查顯示HIV抗體「待複查」。經吉林省疾控中心確診,其2011年6月10日HIV抗體檢測轉為陽性,符合愛滋病潛伏期特徵。

在獄中檢測出HIV陽性後,趙某對四平監獄提起了行政訴訟,並提出國家賠償要求,具體金額約800多萬元。2019年1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判令四平監獄向趙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人民幣,並駁回趙某的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同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亦作出賠償決定,以「原決定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情況認定四平監獄怠於履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為由,駁回四平監獄方撤銷原決定的申訴理由,維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趙某在四平監獄服刑期間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國家賠償決定。

據法院方面調查,同期在監獄醫院接受治療的服刑人員趙某偉是2004年確診的已知HIV攜帶者,病歷證實趙某偉2010年11月出現發熱伴皮疹徵狀,且存在進入趙某病房協助如廁、日常接觸等情況。

根據衛生部《愛滋病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結合三次陰性檢測間隔均超過窗口期(14-21天),最高法認定趙某感染發生於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服刑期間。

趙某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800多萬元人民幣。(圖蟲創意)
趙某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800多萬元人民幣。(圖蟲創意)

賠償決定書詳細載明,趙某雙足皮膚潰爛,創面持續滲液;趙某偉皮疹徵狀可能增加病毒載量,接觸時皮膚屏障破損構成傳播可能。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是由他人傳播,主要責任在於傳播者,四平監獄方面怠於履行監管職責,與趙某感染愛滋病病毒具有一定因果關係。

趙某將於3月初出獄,目前,趙某一家計劃在趙某出獄後,再次發起國家賠償申請。主要擔憂為,趙某因截癱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出獄後將面臨護理與治療的現實困境,「吃喝拉撒啥都沒有保障」。

趙某家屬向吉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了三個解決方案,分別是要求監獄指定三甲醫院承擔後續治療,並承擔護理、食宿等費用至76歲;在司法程序未完結前,由監獄繼續提供醫療與生活支持,又或者一次性補償830萬元人民幣,趙某家屬稱這一金額參考自國家賠償相關規定。另外,家屬方面還表示,希望監獄方承擔趙某的自費進口藥相關費用。

而目前,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已經前往趙某家中進行走訪,並協調當地市民政部門幫助趙某辦理低保,另外,該局還將持續跟進趙某的後續治療情況,如果趙某身體狀況允許,將委託當地有關部門替趙某尋找合適的工作崗位,解決其穩定收入問題。

至於趙某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吉林省監獄管理局方面回應稱,只要走國家賠償程序,由法院審理認定後,監獄方面都會按裁決進行給付,「法院裁決了,說監獄有多少責任,有一個依據,監獄都會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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